金三角作者再次誌謝

作者/覃怡輝 

拙作《金三角國軍血淚史》因為耗時十四年才遲遲出版,因此作者乃在〈誌謝〉中提出了兩個理由來說明,其中次要的一個理由是:當作者正要全心全力撰寫此書之時,意外遭到中央研究院之停聘,被迫提前退休,影響了寫作的資源和心境。許多長官、長輩和讀者獲悉了作者的不幸遭遇之後,除了表達關切和慰問之外,不少人亦進而追問:中央研究院的「續聘制」到底是怎麼一回事?由於「續聘制」在國內還是一個新制,而且這個新制也有其複雜性和死角、陷阱,如非利害關係人,實在不容易以口頭來說得明白,所以擬借《雲南文獻》之一角,以文字來對此問題做一個較完整的說明,並感謝大家的關懷和厚意。

所謂「續聘制」,乃是諾貝爾化學獎得主李遠哲教授出任中央研究院院長後所推出的一個新制,其實施的對象為助研究員和副研究員,其目的則是為了淘汰不適任的研究人員和防止研究人員的偷懶和怠職。初聘者除於第五年就要接受第一次續聘審查外,以後每三年都要接受一次續聘審查,不通過即予以停聘;其中,新任的助研究員若不能於八年內升等為副研究員,亦予以停聘;一直審查到升為終身職的研究員之後,才可以免於再受審查。但是在實際的運作中,由於該續聘制是全盤抄襲升等的辦法而來,所以它也設置了「論文審查」和「會議投票」兩個階段,規定續聘時也要像升等那樣,一定要先通過第一關的論文審查,等到論文審查合格之後,才能再送第二關的所務會議來投票,必須所務會議也能半數通過,這個續聘案才算是獲得通過。

從理論上看,研究人員是否能升等或續聘,學術能力和學術水準應該才是最重要的條件,因此在理論上只要能通過論文審查,應該就可以符合升等或續聘的資格和條件了,為何還要加上一個會議投票的措施呢?那不是畫蛇添足、多此一舉嗎?原來,升等所要考慮的條件,除了要考慮學術條件之外,同時還要考慮「編制名額」的問題;因為研究機關或大學在人員編制上都有名額上的限制,每年固定只能容許某個數額的人員升等,因此當「符合升等資格的人數」大於「編制內可供升等的職位數」時,就要進一步採用學術以外的其他標準來決定由誰來優先升等,而會議投票就是容許與會者自由採用任何標準(如:私人恩怨或種族、籍貫、政黨、宗教、性別等立場)來投下他的一票,然後再看誰的得票數比較高,就由誰先行升等,如此而已。但是在續聘案中並沒有名額限制的問題,為什麼也要多來一個會議投票呢?這就是問題的第一個關鍵所在。

其次,由於續聘和升等是差異性很大的兩件事,本質上,升等是一種獎賞,而續聘則是一種懲罰,因此以升等的辦法來執行續聘的事務,一定會產生嚴重的副作用。在升等案中,其競爭雖然十分劇烈,但因為得獎者僅一、二人,其他還有許多成就相當的人都沒有得獎,因此即使頒錯了獎,也沒多大關係;特別是,一個人即使經過幾年努力都不能通過其升等案,那也沒有關係,因為他還是可以留在崗位上繼續努力,來年還可以捲土重來,再來爭取。但是在續聘案中,通過了固然沒有獎賞,但一旦續聘審查不通過,那麼繼之而來的就是一個重重的懲罰——停職、解僱和失業,這是多麼重大的一個差別呀,怎可拿升等的辦法來辦理續聘之事呢!即使是臨時借用一下升等的辦法來辦理續聘之事,無論是論文的審查或會議的投票,都要抱著無比慎重的心情來辦理,絕對不可以草率行事,拿別人的身家性命來開玩笑,不可以讓事情發生任何的差錯。萬一發生了差錯就要虛心檢討和設法補救,而不是一味的硬拗、強辯。

在學術界中,資深一點的學者或教授都會知道,續聘和升等中以匿名方式進行的「論文審查」和「會議投票」,其效果是非常吊詭的:匿名的目的本來是想讓審查人和受審人彼此互不相知,以期達到同時保障審查人和受審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目的;但是經過深入觀察之後,卻發現它其實只保護了強勢的審查者一方,而把弱勢的被審者一方陷於極大的危險之中。為什麼呢?首先,在匿名審查論文方面,因為依專業和效率的原則,受審論文大都是送給位階較高的同行學者或教授去審查,雖然受審人的名字已被匿名處理,但因審查人已知受審人的任職單位,尤其是,如果受審人的論文中有一篇是已經出版,則這個審查人就一定能查出受審人的名字,於是受審人的身分就無法隱藏,這是被審查人所受到的第一種先天的、無法克服的弱勢。受審人所受到第二種後天的、尚可人為改善的弱勢是:他無法掌握其論文審查人的適當性和公正性;由於受審人乃是處於相對或甚至絕對弱勢的一方,而且論文審查一旦未獲通過,即不能再送第二階段的所務會議審查了,為減少或排除審查人不適當或不公正的風險,因此若論文在第一次送審時未能通過,則理應讓受審查人至少有一次要求再送不同審查人重審的機會,其審查費用可以由受審人負擔;此外,為讓受審人對論文審查結果更加口服心服,似乎也可採行中研院社科所的辦法,在每次送審之前,也讓受審人向所長提出一份負面的不可送審的審查人名單三~五名,再提一份正面的可以送審的審查人名單三~五名,所長至少要聘請其中的一人為審查人。但因為作者的論文審查是獲得通過的,所以作者在這個階段上沒有遭遇到問題,問題是發生在第二階段的會議投票之上。

當續聘案進入到第二階段的會議投票時,因為續聘案中的受審人已經通過了論文審查,因此在理論上和邏輯上,會議投票時應當是針對前面階段的論文審查的結果而來,即討論是否能接受這個續聘申請人的論文審查結果。如會議中無反對意見,雖然是匿名投票,大家也都應該遵守默契而投下同意票,以表示認同前面階段的審查結果,而讓這個續聘案順利通過。但也由於會議的表決方式是採用匿名投票,而被討論的續聘受審人的身分則是公開的,於是乃讓這些開會投票者也可以基於升等案的同樣理由而投下其反對票;這對續聘受審者而言,絕對是一個極端的不公平和大不利。如果經過了所務會議的理性討論之後,出現了多數出席者都不能認同前個階段的審查意見,認為論文的審查人並不公正客觀,甚至連審查人的資格都認為有問題,所以投下反對票。這種爭議和矛盾的發生,如果是由於受審人買通了所長,得到了所長的包庇,這時所長和受審人都要同時予以解僱;但如果事情是由於所長的粗心大意,誤選了不適當的審查人,以致連累了受審人,則中央研究院為應付和解決這種可能發生的爭議和矛盾,就應該未雨而繆謀,先在續聘辦法中詳細規定處理爭議的辦法;例如:

一、因為在中研院,第一個階段的審查意見是經過了三位審人和七位續聘小組委員花了許多時間審查和討論而得到的結論,為了防範只召開一兩個小時的所務會議的草率翻案,應該規定必須有三分之二或甚至四分之三的票數才能翻案;

二、所務會議的討論和投票都必須具名為之,以示負責;當然這份會議紀錄可以參考論文出版審查的辦法,可以規定必須對續聘申請人保密,以避免當事人和所務會議與會者之間發生直接的衝突。

三、如所務會議的決議和前個階段的結論最後還是相反,這時所長應該基於保護弱勢的續聘申請人的原則,由所方主動再送請不同的審查人再將論文重審一次;這時所務會議的與會者也可以(一)推薦若干名審查人候選人,由所長圈選其中一人為審查人,(二)提出三~五名不宜聘為審查人名單;如果第二次論文審查仍然通過,則所務會議理應不能再堅持反對意見,而應讓續聘案無異議通過;(三)如所務會議仍然再堅持反對意見,則所方基於保護弱勢的、無辜的續聘申請人,理應主動將全案上送院方的院務會議予以討論和議決,而院方亦不應設定條件比所務會務更為嚴苛的申復辦法。(四)所務會議時,與會者如未曾發表反對意見,則投票時不能投下反對票,投下亦無效;因無反對意見而投反對票即為名符其實的「無理反對」。

作者因為身受了中研院不健全續聘制度之害,所以深知問題的根源,特別對該制度不健全之處提出以上四點解決衝突之辦法,但是其中問題的總根源就是在於「匿名投票」,因為匿名投票讓投票者可以有不遵守默契而投下反對票的空間,使論文審查和會議投票變成了獨立的兩件事情,於是才會發生了發生在作者身上的這種不幸事件,即「論文匿名審查通過了,但所務會議的匿名投票卻不能通過」的荒謬;如前所述,這種情況若發生在升等案中還不會形成重大問題;但若這種情況發生在續聘案中,事情就會變得非常的嚴重,因為會議投票不通過,不但是給予投票者以否決論文審查的結果的學術大權,而且等於是授予投票者以操控續聘受審人去留的人事生殺大權,這在法理上是多麼不通和不幸的一件大事。

作者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所召開的所務會議中,由十三個研究員參加的所務會議,經過討論後,匿名投票的結果是六比七,續聘案差了一票未獲通過。不久,作者即收到李遠哲院長所發下來的解職通知書,謂聘期屆滿即行解職。因為院方申訴辦法的困難度比所務會議更高,估計翻案成功的機會不大,同時也因為作者幸好於任期屆滿時恰好符合服務滿二十五年可以自願提前退休的條件,因此作者乃決定不提申訴而申請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提前退休。作者含冤提前退休後,尋即前往泰國曼谷定居,遠離台灣這塊傷心之地,專心用功寫書的工作,以期能儘早將此專書寫出。初期因安頓居處問題,次(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又因盛情難卻,應聘至泰北清萊府之華校「建華綜合高級中學」擔任志工校長,一直做到次(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因此寫書之事,乃被延遲至民國九十六年五月才將初稿完成,並將之投稿中央研究院的學術出版處。經初審大修(主要是修改附註的格式:由社會科學的附註格式修改成為歷史學的附註格式)和二審小修後,三審終於在次(民國九十七)年八月通過,並決定將書名定為《金三角國軍血淚史》,由中央研究院交與聯經出版公司排版印刷,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由中央研究院和聯經出版公司共同出版。此書出版後,出版者榮獲國科會人文科學研究中心頒給專書補助,並於同年十一月。

再刷,再於今年十月三刷。拙作出版之後,終於可以有作者的親身受害事實為例來證明:中央研究院的「續聘制」居然會將一個能寫出得獎專書的研究人員予以解職,這是一個多麼重大之荒謬!這個荒謬的惡法、惡制如果不能予以廢除或是大幅修正,它勢必會嚴重傷害和打擊所有研究員以下的助研究員和副研究員的研究士氣和身心的健康。但是現在居然還有許多國立大學也紛紛向中研院東施效顰,在其大學內實施這種續聘之惡制,因此中研院的這種禍害也將會快速漫延到這些大學裡去,其受害的年輕學者也將會越來越多,因此作者願意將個人的不幸境遇公開說出來,以期能及早杜止這種惡法惡制的擴散,以避免更多的年輕學者成為其受害者,是所至盼。


【本文收錄於《雲南文獻》第40期;民國99年12月2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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